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7-6
执行日期:2005-7-6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六日
附件:《青海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其中总投资额超原核准单位核准权限的,应逐级上报具有核准相应投资额权限的核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州、地、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