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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7-06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7-6

执行日期:2005-7-6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六日

附件:《青海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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