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政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2005-1-22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 》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