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1-5
执行日期:2005-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 费、差旅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五)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购置但尚未租赁的资产和租赁期满返还的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1432 应收融资租赁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各种款项。
二、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三、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其已确认的租赁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租赁收入。
四、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五、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四)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五)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七、信托项目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期末,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八、期末,信托项目应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和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1433 未担保余值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二、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三、未担保余值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信托项目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
期末,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实现特定信托目的,如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收到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三、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固定资产为标的设立信托而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减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固定资产净值,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捐赠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出售固定资产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五、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赁开始日,按租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经营租出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在用固定资产)。
六、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七、应为信托项目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合理地确定其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备置于受托人所在地,以供委托人、受益人等有关各方查阅。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委托人以固定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各类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等)应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六、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固定资产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固定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应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三、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时,按摊销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予摊销。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无形资产所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三、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才能将以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四、期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已经支出的,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应在信托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三、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2102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二、按期计提各项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利息的类别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应付未付给受托人的、由信托项目承担的信托管理报酬,包括手续费收入、服务佣金等。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受托人报酬时,按计提的报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管理报酬余额。
2121 应付受益人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由信托项目利润分配产生的、应付未付给受益人的收益。
二、分配信托收益(利润)时,按应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分配尚未支付给受益人收益的余额。
2131 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给信托资金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托管人管理费时,按计提的管理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托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计提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余额。
214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种税金。
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计提各项应交税金时,按应交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款时,按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多交的税金及附加。
215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除应付利息、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等以外的各项应付款项。
二、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和应付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的各项应付款项。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的回购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证券利息。期末,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证券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证券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计应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证券融入款项的余额。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通过银行进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卖出信贷资产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利息。期末,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信贷资产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计应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融入款项的余额。
2301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而尚未收到的融资收益总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三、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其已确认的租赁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租赁收入。
四、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二)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时,应停止确认租金收入,对原已计提的“租赁收入”,予以冲回,转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
五、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为租赁收入部分后的余额。
3101 实收信托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
如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来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实收信托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现金设立信托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付的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借记“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收信托的余额。
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股权投资准备;
(二)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
其他业务形成资本公积时,按相关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四、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有的资本公积。
3131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本年度实现的信托利润(或发生亏损)的总额。
二、期末或信托合同约定日,应将信托收入类科目余额和信托费用类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三、年度终了或每满一个信托分配期,将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实现的净利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利润分配和累计未分配信托利润或亏损的余额。
二、年度终了或信托期满,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亏损作相反分录。
三、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历年积存的尚未分配的信托利润或累计亏损。
410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存款、拆放、贷款、办理回购业务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到银行、清算机构等各项存款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拆出资金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买入返售证券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1.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返售证券,按期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按返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2.通过银行间证券市场买入返售证券,按期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返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五)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方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等科目。
四、当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比照上述“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种类和相关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外投资(含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短期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和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期末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股权转让时,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行为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信托项目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转让股权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贷记“长期债权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租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经营租赁、融资租赁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和分期实现的融资收益。
二、经营租赁情况下,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应收经营租赁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经营租赁款”科目。
融资租赁情况下,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租赁收入,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或有租金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租赁资产种类、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除存款、拆放、贷款、租赁、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外的其他收入,如信托财产处置收入、代理收入、财产使用权收入等。
二、确认其他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余额。
4501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根据实现的信托项目收入计提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2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财产负担的,因管理信托业务而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项目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支出、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受托人报酬、托管费、律师费、审计评级费、资料印刷费、发行费等。
二、信托项目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计提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时,按确认的减值准备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如其后有迹象表明导致发生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价值恢复而转回减值准备,按转回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信托项目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格式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信项目01表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会信项目02表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会信项目01表
信托项目名称: 信托期限: 单位:元
信托资产 年初数 期末数 信托负债和信托权益 年初数 期末数
信托资产: 信托负债:
货币资金 应付受托人报酬
拆出资金 应付托管费
应收款项 应付受益人收益
买入返售资产 其他应付款项
短期投资 应交税金
长期债权投资 卖出回购资产款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负债
客户贷款 信托负债合计
应收融资租赁款 信托权益:
固定资产 实收信托
无形资产 资本公积
长期待摊费用 未分配利润
其他资产 信托权益合计
信托资产总计 信托负债及信托权益总计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会信项目02表
信托项目名称: 信托期限: 单位:元
项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租赁收入
其他收入
二、营业费用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扣除资产损失前的信托利润
减:资产减值损失
五、扣除资产损失后的信托利润
加:期初未分配信托利润
六、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
减: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
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
信托项目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时点信托资产、信托负债和信托权益的情况。本表信托资产总计等于信托负债及信托权益总计。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信托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本年度信托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信托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栏内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期末信托财产银行账户中存放款项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总和。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加总填列。
(2)“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同业拆出资金本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信托项目期末尚未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经营租赁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应在“其他应付款项”项目反映。
(4)“买入返售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已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的证券、信贷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卖出的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产品投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7)“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8)“客户贷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贷款。本项目应根据“客户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和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期末余额减去“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0)“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期末,“融资租赁资产”和“未担保余值”科目有余额的,也在本项目反映。
(11)“无形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资产”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主要项目和金额。
(14)“应付受托人报酬”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受托人报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应付托管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托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受益人收益”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其他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其他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应在本项目反映。
(18)“应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未交、多交的税金及附加。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应交税金”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19)“卖出回购资产款”项目,反映期末已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信贷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科目期末余额汇总填列。
(20)“其他负债”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负债,如“应付利息”等。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信托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主要项目和金额。
(21)“实收信托”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信托本金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信托”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资本公积”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资本公积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信托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累计亏损在本项目以“-”号填列。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1.本表反映一定期间内信托项目的经营结果、信托利润分配情况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和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如上年度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3.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4.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以信托资金存放、拆放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买入返售证券、信贷资产业务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通过因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等直接投资而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3)“租赁收入”项目,反映因信托资产租赁而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租赁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因使用、管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6)“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流转税费。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7)“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本期计提的信托资产各项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8)“期初未分配信托利润”项目,反映上期末未分配的信托利润,如为累计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本表上期“本期数”栏的“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项目一致。
(9)“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项目,反映本期已宣布应付给信托受益人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10)“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项目,反映期末未分配的信托利润;累计亏损以“一”号填列。
信托项目会计报表附注信托项目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影响;
2.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及信托事务管理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客户贷款按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逾期但未超过3个月和逾期超过3个月的贷款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等;
4.披露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
5.披露期末信托资产总市值和分类市值,不能披露市值的应说明理由和占信托总资产的比重;
6.或有事项的说明;
7.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8.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