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川办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5-10
执行日期:2005-5-1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投资主体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撤销相应的核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