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资函[2005]12号
发布日期:2005-4-30
执行日期:2005-4-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外资委:
近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纷纷询问关于外商投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事项审批权限问题。现一并回复如下:
2004年11月30日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共同发布并实施的 ,《目录》中移动通信产品属鼓励外商投资的产品范围,没有设置不同于其他鼓励类产品的审批条件与程序。各地商务部门对有关企业申请应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予以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有问题应及时反映。
商务部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