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文 号:中评协[2004]134号
发布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5-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转发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
(六)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被评估企业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 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参考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参考企业通常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比较分析。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选择的价值比率应当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用于计算价值比率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数据应当适当和可靠;
(三)用于价值比率计算的相关数据口径和计算方式应当一致;
(四)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相关数据的计算方式应当一致;
(五)合理将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价值比率应用于被评估企业;
(六)根据被评估企业特点,对不同价值比率得出的数值予以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根据相关评估准则和本指导意见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被评估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三)评估对象;
(四)评估目的;
(五)价值类型和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八)评估依据;
(九)评估方法;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通常包括:
(一)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
(二)企业历史状况;
(三)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
(四)市场和客户状况;
(五)企业管理状况;
(六)季节或周期因素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七)企业运营常规流程;
(八)企业主要资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主要负债;
(九)企业发展前景;
(十)企业、股权等以往市场交易情况;
(十一)相关竞争状况;
(十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宏观经济因素;
(十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发展前景;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企业状况。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存在状况、权利状况和受到的限制。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有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就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必要说明。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说明部分中,重点披露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调整以及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财务分析、调整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分析总结,列示能够充分满足评估目的需要和揭示被评估企业特性的若干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汇总资料;
(二)对财务报告、企业申报资料所作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
(三)相关预测所涉及的关键性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四)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和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
(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
(三)资本化率、折现率、价值比率等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
(四)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