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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4-12-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12-9

执行日期:2004-12-9

生效日期:1900-1-1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影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 ,以及接受其他网站链结等相关销售、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音像制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录像带、CD、VCD、DVD等音像制品所取得的收入。

  “影片后产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符合确认条件的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待结算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委托其他制作(代理)方销售的影片收入,应当根据受托(代理)方出具的有关结算凭据和清单,按应实现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应承担的销售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片成本”、“电视片成本”、“剧本转让成本”、“拷贝洗印成本”、“影视基地服务成本”、“其他媒体业务成本”、“音像制品成本”、“影片后产品成本”等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影片发行、剧本转让、洗印加工、影视基地服务和其他与电影主业有关的业务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电影片成本”——核算企业在电影片剧目、电影广告片等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电视片成本”——核算企业在电视片剧目、电视广告片等发行和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剧本转让成本”——核算企业转让的影视剧本的实际成本。

  “拷贝洗印成本”——核算企业在提供电影底片、正片、声片、发行拷贝印制、加工等经营和劳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影视基地服务成本”——核算企业在提供影视基地服务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其他媒体业务成本”——核算企业在电影频道和互联网络业务中,提供广告制作、插播,影片的收费点播和下载,以及接受其他网站链结等销售、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音像制品成本”——核算企业因出售各种音像制品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影片后产品成本”——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期末,企业应当根据本月影片和其他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提供影片制作、洗印、加工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出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算业务支出”、“库存商品”、“影视剧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制片(代理)方销售的影片成本和销售费用,应当根据受托方出具的有关结算凭据或报表,按应实现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承担的销售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按本办法有关影片销售成本结转的规定,计算出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报表项目补充编制说明

  (一)“制片备用金”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

  (二)“预付制片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27-付账款”项目。

  (三)“影视剧本”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

  (四)“预收制片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

  (五)“制片资助款”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的减项。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明

  (一)电影企业中从事影片进口、出口、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1、电影发行企业,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为放映企业或电视台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硬盘、光碟)、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

  2、电影放映企业,指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和相应的放映场所,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包括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或包场方式进行电影放映的专业电影院、兼映的影剧院、文化宫(馆)以及对外开放的礼堂、俱乐部等单位。

  (二)企业通过发行、放映影片,影片后产品开发与销售,以及转让除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后产品开发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等方式形成的与电影主业有关的收入均为发行放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1、发行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分账收入、卖断收入、片租收入、代理费收入、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收入等。

  2、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企业的广告收入、附设的“小商店”销售收入、出租场地收入等与电影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三)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

  1、与提供影片的制作方、发行权方及其他权利方(统称“供片方”)进行影片片款的结算方式:

  (1)分账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影片发行、放映业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配,与供片方共同分享和分担的结算方式。

  (2)片租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供片方交付片款的结算方式。

  (3)买断结算,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向供片方买取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影片发行权、放映权,取得的收入无需与他人分享的结算方式。包括:

  ①发行权交易结算,即企业仅买取影片的发行权、放映权,所需拷贝等载体由企业自行定制并承担费用的结算方式。

  ②单拷贝交易结算,即企业按包括发行权和放映权在内的单个电影拷贝计价,向供片方购买电影拷贝的结算方式。

  (4)代理结算,指企业仅收取固定代理费,影片的收益和费用均由供片方享有和承担的结算方式。

  2、企业以分账、片租及代理结算方式取得的片款或发生的支出,按合同、协议约定需与供片方进行分配或分担的,应先在“待结算业务收入”和“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中归集,然后再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本企业与供片方之间进行结算。

  发行企业应当依据放映企业提供的营业报表和每部影片结算单(简称“片结单”),或者依据接受供片的发行企业提供的影片发行收入结算表,办理有关影片收入的结算。

  (四)放映企业采用电影卡、兑换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的,出售卡、券取得的收入,应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卡、券持有人兑换电影票时,再确认收入,并进行有关款项的结转;已售卡、券期满,尚未用以兑换电影票的卡、券收入,应全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五)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影片成本的结转应当遵循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1、合同、协议约定了发行、放映期限的,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在剩余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和24个月孰短的期间内,采用零毛利法、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以上方法和结转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合同、协议未约定发行、放映期限的,应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和原则结转销售成本。

  3、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再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向其他发行、放映企业出售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其购入的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如果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以单拷贝交易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如有规定场次定额的,可依据所购电影拷贝或其他载体的场次定额,采取按实际放映场次计算、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

  4、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征性保留1元余额。

  (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电影专项资金”和“应交电影专项资金”两个科目核算。

  (七)企业改建、装修电影院发生的支出,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算:

  1、企业对自有电影院(厅)进行装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或场地,改建、装修为电影院(厅)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单独设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企业在改建或装修电影院(厅)的过程中,用于电影放映专用设备(包括电影放映设备、舞台设备、空调设备、座椅等)的支出,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附录《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待结算业务支出”、“应交电影专项资金”、“待结算业务收入”、“电影专项资金”、“影片业务支出”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作了补充规定。

  (二)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311 待结算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等方式发行或放映的影片,款项已经支付,但尚需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和分担的各种支出。

  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所发生的各种无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影片发行支出”、“影片放映支出”、“电视剧片发行支出”、“税金及附加支出”、“电影专项资金支出”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发生按合同、协议约定需要与供片方分别承担的费用支出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计提税金及附加时,按应交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税金及附加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贷记“应交电影专项资金”科目。

  四、月度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合计发生额,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计算出由本企业和供片方各自应承担的金额,并进行相应的结转。结转时,按本企业应承担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电影专项资金”、“营业费用”等科目,按供片方应承担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供片方”科目,按本科目当月合计发生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2122 应交电影专项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提取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借记“电影专项资金”或“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缴纳时,按实际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尚未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221 待结算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方式发行或放映的影片,已经取得但尚需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和分享的各种收入。

  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所发生的各种无需由供片方分享的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影片发行收入”、“影片放映收入”、“电视剧片发行收入”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进行归集和核算。

  三、企业取得电影发行或放映收入时,应对发行或放映企业提供的营业报表或片结单,按影片的片名进行核对、归集和汇总,计算和确认待结算业务收入。按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单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度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合计发生额,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计算出由本企业和供片方各自应分享的收入,并进行相应的结转。结转时,按本科目当月合计发生额,借记本科目,按本企业应得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供片方应得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供片方”科目。五、本科目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5403 电影专项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有关款项的核算:

  1.企业提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或“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电影专项资金”科目。

  2.月度终了,在结转“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发生额时,应将其中依据合同约定由本企业承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由供片方应承担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供片方”科目,贷记“待结算业务支出”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6 影片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发行、放映业务中发生的首映活动费、宣传推介费、宣传品制作费,以及在上述活动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等支出。

  本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企业为自身形象宣传所发生的费用。企业为出售而制作的电影形象商品成本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影片名称、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企业实际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243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库存影视片”、“音像制品”、“影片后产品制品”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各种产品的名称等进行归集和核算。

  “库存影视片”——核算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购入的影片的实际成本。采用发行权交易结算方式所支付给供片方的影片节目发行权费,应当与企业定制的电影拷贝(或其他载体)的成本合并后计入本科目。

  “音像制品”——核算企业购入影片的录像带、CD、VCD、DVD等可供播映的音像制品,所支付给制作方或供货方的实际成本。

  “影片后产品制品”——核算企业在电影促销业务中,定制或购入的各种电影形象产品等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购入的影片或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供片或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并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核准的实际支付(进价)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企业在结转影片发行、放映或销售商品等业务活动的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购入的影片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发行放映期限内未实现销售,应在期满之日作资产损失处理。在处理时,按购入影片的实际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如果影片被禁止发行或放(播)映,企业应当将该影片作报废处理。在处理时,按该影片实际库存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影视片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自有电影院(厅)所发生的装修、装饰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发生装修、装饰等工程支出时,应先将有关款项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和核算,待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全部工程成本结转本科目。结转时,按固定资产装修、装饰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装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应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如果企业重新对固定资产进行装饰、装修并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相关“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尚有余额的,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再将装修工程的完工成本转入本科目。

  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或场地,为改建、装修电影院(厅)所发生的改建、装修等改良工程的实际支出。

  二、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改良支出,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和核算,待改良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再结转到本科目。

  三、企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转入本科目核算后,应当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在经营租赁期内重新对租入电影院(厅)进行全面装修、改良时,应将本科目尚未摊完的余额,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再将发生的改良工程支出转入本科目,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经营租赁期内发生的其它维修、装饰、装修等不能予以资本化的支出,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成本的账面价值。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收入”、“音像制品收入”、“影片后产品收入”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产品的名称等进行归集和核算。

  “电影发行收入”——核算发行企业在发行影片业务中取得的各种归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分账收入、卖断收入、片租收入、播映权转让收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收入、后电影开发权转让收入、影片代理收入等。

  “电影放映收入”——核算放映企业通过放映影片取得的各种归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分账收入、片租收入、包场放映费收入、出租场地加映影片收入等。

  “音像制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录像带、CD、VCD、DVD等音像制品所取得的各种收入。

  “影片后产品收入”——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入账。

  1、企业采用分账结算、片租结算、代理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企业按合同、协议约定与供片方结算后的收入,结转时,借记“待结算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以买断结算方式取得的影片,在发行中取得的各种无需与供片方分享的收入,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放映企业发售的可兑换卡券,在兑换电影票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补充设置“电影发行成本”、“电影放映成本”、“音像制品成本”、“影片后产品成本”等明细科目,并按影片的片名、各种产品的名称等,进行归集和核算。

  “电影发行成本”——核算企业发行影片而应结转的库存影片等的实际成本。

  “电影放映成本”——核算放映企业放映影片而应结转的库存影片等的实际成本。

  “音像制品成本”——核算企业因销售各种音像制品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影片后产品成本”——核算企业销售除音像制品外,与影片相关的电影形象产品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月度终了,企业应当根据本月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本办法有关结转销售成本的规定和办法,计算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业务支出”等科目。

  其他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报表项目补充编制说明

  “应交电影专项资金”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交款”项目。

  附录:

  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表

  一、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专用的特技、动画制作,以及网络信息传输用计算机、数码摄像和录制设备、通讯程控交换机,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影视放映场所(院、厅)的放映设备、舞台设备、空调设备和座椅,可以采用按场提取折旧方法。实行按场提取折旧的每场提取折旧额,可由企业根据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每年放映场次不大于1,850场进行换算确定。

  3、计提折旧所使用的净残值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电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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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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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用设备                     │    ┃
  ┠────────────────────────────┼────┨
  ┃1、机械设备                       │ 8-12年┃
  ┠────────────────────────────┼────┨
  ┃2、动力设备                       │ 5-15年┃
  ┠────────────────────────────┼────┨
  ┃3、传导设备                       │ 8-15年┃
  ┠────────────────────────────┼────┨
  ┃4、运输设备                       │ 4-10年┃
  ┠────────────────────────────┼────┨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
  ┠────────────────────────────┼────┨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 5-10年┃
  ┠────────────────────────────┼────┨
  ┃(2)电子计算机                     │  2-5年┃
  ┠────────────────────────────┼────┨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5-10年┃
  ┠────────────────────────────┼────┨
  ┃6、工业炉窑                       │ 5-10年┃
  ┠────────────────────────────┼────┨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 3-12年┃
  ┠────────────────────────────┼────┨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    ┃
  ┠────────────────────────────┼────┨
  ┃(1)设备及工、器具                   │ 5-15年┃
  ┠────────────────────────────┼────┨
  ┃(2)电视机、录象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文字处理机 │  3-8年┃
  ┠────────────────────────────┼────┨
  ┃(二)专用设备                     │    ┃
  ┠────────────────────────────┼────┨
  ┃1、印刷及传版设备                    │    ┃
  ┠────────────────────────────┼────┨
  ┃(1)激光照排设备                    │  3-8年┃
  ┠────────────────────────────┼────┨
  ┃(2)远程数据传版设备                  │  3-8年┃
  ┠────────────────────────────┼────┨
  ┃(3)电子分色设备                    │ 8-15年┃
  ┠────────────────────────────┼────┨
  ┃(4)印刷设备                      │ 8-15年┃
  ┠────────────────────────────┼────┨
  ┃(5)生产用复印设备                   │  3-5年┃
  ┠────────────────────────────┼────┨
  ┃2、编辑、采访设备                    │    ┃
  ┠────────────────────────────┼────┨
  ┃(1)传真机                       │  2-6年┃
  ┠────────────────────────────┼────┨
  ┃(2)照相机及附件                    │  3-8年┃
  ┠────────────────────────────┼────┨
  ┃(3)资料存储、检索设备                 │  3-8年┃
  ┠────────────────────────────┼────┨
  ┃(4)卫星接收设备                    │  3-8年┃
  ┠────────────────────────────┼────┨
  ┃(5)其他编辑、采访、通讯设备              │  3-8年┃
  ┠────────────────────────────┼────┨
  ┃3、专用录音设备                     │    ┃
  ┠────────────────────────────┼────┨
  ┃(1)调音台及附属设备                  │ 5-10年┃
  ┠────────────────────────────┼────┨
  ┃(2)专业录音机及附属设备                │  3-8年┃
  ┠────────────────────────────┼────┨
  ┃(3)话筒、扬声器                    │  2-5年┃
  ┠────────────────────────────┼────┨
  ┃(4)录音外围设备                    │  3-8年┃
  ┠────────────────────────────┼────┨
  ┃(5)声画编辑机                     │ 8-10年┃
  ┠────────────────────────────┼────┨
  ┃(6)其他录音设备及附件                 │  4-6年┃
  ┠────────────────────────────┼────┨
  ┃4、组合音像设备                     │    ┃
  ┠────────────────────────────┼────┨
  ┃(1)录音机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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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光唱机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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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闭路播放设备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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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音响设备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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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压片加工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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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刻纹设备                      │ 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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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模版设备                     │ 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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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造粒机及附属设备                  │ 1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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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薄膜压片机及附属设备                │ 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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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密纹压版机及配套设备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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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压片机配套工、器具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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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唱机生产设备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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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盒式音带加工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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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速复制设备(包括母机、子机)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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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裁带机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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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贴片机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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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包装机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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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配套设备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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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录像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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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摄像设备                      │  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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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复制设备                      │  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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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放像机及录像子机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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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监视器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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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分配放大器                      │ 6-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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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其他附属设备                     │ 6-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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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影视片制作、维护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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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摄影设备                      │ 8-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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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录音设备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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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放映设备(包括立体声、数码放映设备)        │ 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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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剪接设备                      │ 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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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灯具、照明设备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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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特技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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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常规特技设备                     │  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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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电脑数码特技设备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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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照像设备                      │  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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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洗印设备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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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动画设备                      │ 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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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乐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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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钢琴                        │ 1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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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子乐器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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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中、西乐器                   │  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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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电影放映企业专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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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影放映设备                    │ 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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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业影院舞台设备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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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影院空调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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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中央制冷、取暖设备                  │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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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中央机械通风设备                   │ 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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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单体制冷、取暖、通风、除湿设备            │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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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观众座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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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软座椅                        │  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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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硬座椅                        │  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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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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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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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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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生产用房                       │ 25-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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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受腐蚀生产用房                    │ 15-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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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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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非生产用房                      │ 30-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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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简易房                       │ 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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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建筑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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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道路                        │ 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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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围墙                        │ 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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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水池                        │ 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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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油库                        │ 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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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固定外景场地、建筑                 │ 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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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布景类棚房、建筑物                 │  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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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建筑物                     │ 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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