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9-27
执行日期:2006-9-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1、本次出口合同备案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及时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工作。
2、各出口企业应尽快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网址: )查询。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