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发布日期:2006-9-18
执行日期:2006-9-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出口企业: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对出口企业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于2006年9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2006年12月14日前出口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现将出口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所述的备案出口合同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予以处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6年9月18日
附: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补充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进便函[2006]076号,2006年9月22日)的要求,出口合同备案将采取纸质合同及主要相关内容的电子数据一并备案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务必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海南国税网下载区),一并报送税务机关[之前在海南国税网下载区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2006年9月19日版)不再使用]。
二、总局将于近日下发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我处将及时将其放在海南国税网 “下载区”,请各出口企业随时登陆海南国税网“公告栏”和“下载区”,并及时下载该软件。备案截止期限仍为2006年9月30日,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下发之前,请各企业先做好出口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其它备案资料的收集准备工作,以避免过于仓促。
三、其它事项请参阅《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特此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6年9月23日
附: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再补充通知
各出口企业:
我处于2006年9月18日至23日通过培训及网上公告等方式向各出口企业传达了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后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现针对出口企业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口合同,如同一合同内既有涉及调整退税率的货物,又有不涉及调整退税率的货物,只需在《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内填报涉及调整退税率部分的出口货物,不涉及调整退税率的货物不需填报。
二、如备案的合同为外文版式的,需翻译成中文版式随备案资料一同报送。此中文版式合同须注明“此译本是完全依据×××号合同准确翻译的”,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三、出口企业在录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时,须注意:
(一)要尽可能地录入准确的出口商品代码。
(二)一笔合同中如涉及多种出口商品的,应通过“合同项号”区分不同的出口商品,在同一个合同内每一种出口商品对应一个“合同项号”。
(三)合同出口货物金额为非美元外币的,需将其折算为美元金额后进行录入,并在该表备注栏填上原币金额及币种。
四、出口企业在合同备案时,必须有出口合同备案企业申明(格式见海南国税网“下载区”,可直接下载打印,签字盖章后报送)。
五、各生产企业(海口地区除外)须报送两份出口合同复印件。
六、各出口企业须将所有资料装入资料袋再作报送,资料袋空格栏处要标注出口合同原件份数、《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页数。
特此通知附件:
出口合同备案所须报送资料 | |||
资料 | 数量 | 备注 | |
1 | 出口合同原件 | 1份 | |
2 | 出口合同复印件(如为外文合同,须另附中文译本) | 各1份 | 生产企业(海口地区除外)各报送2份,其它企业各报送1份 |
3 |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 1份 | 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为8.2版、生产企业为6.2版)中打印 |
4 | 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 | 2份 | 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为8.2版、生产企业为6.2版)中打印 |
5 | 出口合同备案企业申明 | 1份 | 从海南国税网“下载区”下载 |
6 | 软盘 | 1个 | 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8.2版、生产企业6.2版)中生成 |
海南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