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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1-11

发文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所有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人现就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管理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核准。其中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案、产品方案、产品目标市场;

  (三)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鼓励类项目要列明拟进口设备金额、数量,购置国产设备金额及数量;

  (四)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原材料、土地、水、能源等需要量和来源。

  (五)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六)其它按照有关 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五)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核准程序按照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地方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合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核准条件及时效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环保、土地、城市规划等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投资者的资信与项目所需投资能力相当。

  项目申请人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和购置国产设备减免税确认书等方面的手续。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土地、城市规划、设备进口免税等上述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建设地点、投资方或股权、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的调整,应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并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办理变更手续。

  需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抓紧转发至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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