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文 号:沪产管办[2004]34号
发布日期:2004-11-25
执行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产权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办在征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多家产权经纪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选择确定产权经纪机构试行办法》,现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起,实施产权经纪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未被选择确定的产权经纪机构,不得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中介业务。
二、有关申报要求、评审标准和时间安排等,我办将另行通知。请你们按照《上海市选择确定产权经纪机构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
三、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我办将开展企业国有产权经纪业务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附件:《上海市选择确定产权经纪机构试行办法》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