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 号:工信部通[2014]130号
发布日期:2014-4-15
生效日期:2014-4-15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开放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2014年4月15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 范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按时报送业务发展情况,不实施任何方式的不正当竞争,做好用户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试验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
第十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年检时,应当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资费、服务质量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检合格。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
年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应当在《试点批复》附件《年检和违法记录》中记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试验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据年检及日常监管情况按季度出具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评估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内容将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