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06-9-8
执行日期:2006-9-8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经与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海关、北京市国税局共同研究商定,我市将开展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口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市商务局、财政部北京专员办、北京海关、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组成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小组,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确认与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协调联络各审核部门,将审核后的本地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财政部北京专员办负责审核企业当年产品出口实际达标完成情况,以及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流程的监督、检查,北京海关主要负责审核进出口报关单据、核实进出口实绩、推荐检查企业名单并发放通知;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产品全部出口企业纳税情况的核实与确认事宜。
二、参加检查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范围:获得产品全部出口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并据此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包括核查和调查。
(一)核查是指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程序如下:
1、企业于每年1月底分别向审核部门按第四条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2、审核部门于60日内审核完毕,如审核通过,在()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书中加注“产品出口情况属实”字样,加盖印章,于3月底前汇总报商务局;
3、每年4月15日前,市商务局汇总报商务部;
4、必要时审核部门可单独或共同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二)调查是指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程序如下:
1、审核部门每年1月底前有选择地向接受调查的企业发出通知,企业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15日内按第四条要求分别向审核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2、审核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调查企业情况汇总报市商务局;
3、每年5月1日前,市商务局汇总报商务部;
4、必要时审核部门可单独或共同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四、接受检查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
内容主要应包括: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年限、验资情况、企业投产时间、设备进口情况(包括设备进口时间、进口金额、缴纳税款情况等)、企业产品出口情况(包括产品出口时间、出口地点、出口数量、金额等)、企业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详细通信地址、邮编等。企业须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无误、合法、有效。
2、企业()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原件3份,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
4、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
5、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证明书(复印件1份);
8、检查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1份);
9、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1份);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检查合格后,凭加盖审核部门审核合格印章的《()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于15日内向北京海关申办税收返还手续。
六、各部门联系方式:
部门名称:北京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处
通讯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 系 人:张立新
电 话:65257893
部门名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通讯地址:海淀区紫竹院45号
邮政编码:100089
联 系 人:张建军
电 话:68479462
部门名称:北京海关关税处
通讯地址: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 系 人:王茂林
电 话:65396436
部门名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通讯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 系 人:王红雨
电 话:88376194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一: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 )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