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价[2004]292号
发布日期:2004-11-10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提供会计类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并实施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如经委托人同意,也可按异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每项业务的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业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二)承办委托业务所需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人数;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工作时间;
(四)承办委托业务的繁简程度;
(五)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七)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承办该项目业务量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其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计费工作时间,按经办人个人不同岗位、不同职务所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制定审计计划、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调查内控制度、审阅会计报表及帐册、执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等 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及修订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的报送及公布办法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及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情节较轻的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过去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