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人事厅
文 号:豫人[2004]105号
发布日期:2004-11-8
执行日期:2004-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河南省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2、河南省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报告(略)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河南省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培训考核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施教机构。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省辖市负责本市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每次评估前成立评估组,评估组原则上由5-7名专家和培训教育方面的领导组成。
第四条 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的具体形式:
1、年评。每年11月15日前,各培训施教机构按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进行总结、自评,并填写《河南省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报告》。11月30日前,将总结、自评结果及《河南省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报告》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原审批人事行政部门。
2、总评。每3年进行一次。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各省辖市人事局负责具体实施,按照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全省培训施教机构逐一进行评估。
3、抽评。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培训教育工作的具体情况,对全省的培训施教机构随时进行抽查评估。各省辖市人事局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对本市培训施教机构随时进行抽查评估。每年抽评的培训施教机构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每次评估结束后,评估情况由省人事厅统一汇总并通报全省。评估结果分为达标(85分以上)、基本达标(60分-84分)和未达标(60分以下)三个等次。在总评中获得“达标”的,省人事厅颁发达标证书,并适当倾斜培训任务;在年评、抽评中 “未达标”的,省人事厅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培训施教机构资格。
第六条 每次总评和抽评,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评估单位。具体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1、由培训施教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将全面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原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2、评估组实地考察硬件建设、软件建设和培训情况。
3、评估组分别召开“参训学员”座谈会、“选送单位”座谈会,检查培训施教机构的培训效果。
4、评估组评分,并与培训施教机构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5、省人事厅根据评估组报告,汇总后下达书面评估意见。
第七条 总评和抽评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和培训施教机构共同负担。
第八条 对在我省培训施教机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地区、单位和个人,省人事厅将适时予以表彰。
第九条 各种形式的评估,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河南省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报告》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评定得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