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11-1
执行日期:2004-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4]17号)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尽快通知有关人员。
一、报名工作有关政策要求(一)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的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一。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申报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报名时,中级资格考试首次报考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的《申报表》;出示本人学历证书或报考相应级别的、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经济、审计、统计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书均为原件)。
(三)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如果上一年度在外省市已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第二年确需在北京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办理报名手续前由原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
(四)报考人员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
二、考试科目、成绩管理、科目衔接和时间安排(一)考试科目2005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 )、北京会计网和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附件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略)
附件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地点(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