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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知

时间:2004-03-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4]36号

发布日期:2004-3-24

执行日期:2004-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人 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次宪法的修改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深入学习宪法修正案的各项内容

  这次宪法修改了1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三是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五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六是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七是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八是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九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十是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十一是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十二是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十三是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学习好、领会好。

  三、要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实际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宪法修正案的学习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采用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注重学习效果,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亲自动员、亲自部署学习活动,带头学习宪法,切实遵守并执行宪法。领导班子成员要各尽其责,同心协力,发扬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高度负责精神,开动脑筋,集思广益,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把这次宪法修正案的学习活动有效地开展起来。在学习中,要坚决避免照本宣科式的安排和部署,坚决避免只顾表面热闹、不求实际效果,坚决避免形式主义,摆花架子、走过场。

  四、牢固树立宪法意识,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宪法,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将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结合宪法修正案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增强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高度重视、妥善审理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引发的案件,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对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取得实效。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办公厅。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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