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发布日期:2002-10-24
执行日期:2002-12-1
生效日期:1900-1-1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四)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经济结构调整的进展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进展情况;
(九)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二)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以及实施情况;
(十三)有关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十七)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建设。
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建议的提出、处理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讨论重大事项议案时,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提议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视其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