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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1997-06-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7]15号

发布日期:1997-6-23

执行日期:1997-7-1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中援引。

  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的清理、编纂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庭、室参加。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发布司法解释的“公告”样式和司法解释样式(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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