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7]13号
发布日期:1997-6-3
执行日期:1997-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事务所的汽车、移动电话,对已借用的,要一律清退。
各级人民法院严禁借考察、学习、交流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对违反规定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活动,要加以拒绝。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国法院执法大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在检查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的同时,检查纠正奢侈浪费问题。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中发[1997]1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法院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明知故犯、拒不纠正的,要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