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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法官法的通知

时间:1995-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3-6

执行日期:1995-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法官和干警认真学习法官法,并制定出学习、培训的计划。要逐章、逐条地学习,着重领会法官法的立法精神。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法律业大、法官培训中心的有利条件,采用办学习班、培训班,举办讲座、研讨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拟于今年上半年举办法官法培训班,承担培训各高级法院主管院领导和政工部门负责人的任务,各高级法院承担培训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干部的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组织人力编写培训教材。今后,法院业大应把法官法列入教学计划。

  三、加强法官法的宣传。各级法院要与新闻单位积极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官法,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了解,加强群众对法官和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以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依法严格对法官的管理。法官法对法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法官的条件、任免、回避、法官等级、考核、培训、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法官考评委员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法院要全面执行法官法的各项规定,严格对法官的要求,严格对法官的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把对法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凡法官法有关条款规定“由国家另行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法官等级、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法官考试、法官培训、法官考核、法官奖惩等实施办法,为法官法的全面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

  六、结束法官法的试点工作。1991年以来,上海、黑龙江、海南、广西、吉林、云南等省、市部分法院经省市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先后进行了法官法的试点,摸索了经验。法官法施行后,结束法官法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并注意把总结试点工作与实施法官法很好的衔接起来。

  七、各级法院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法官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以保证法官法的正确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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