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法发[1994]21号
发布日期:1994-8-29
执行日期:1994-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1990年7月9日法(研)发[1990]14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1990年7月10日法(研)发[1990]15号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法(研)发[1991]47号 1991年12月30日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