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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时间:1994-07-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4]16号

发布日期:1994-7-27

执行日期:1994-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9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规定出台前关于扣船程序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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