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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检察机关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通知

时间:1994-02-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4-2-23

执行日期:1994-2-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二、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检察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厘米。

  三、各级检察机关悬挂的国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一制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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