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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时间:1993-12-0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12-8

执行日期:1993-1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的,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图1)。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

  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

  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见附图2、3)。

  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见附图2);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见附图3)。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见附图4)。

  三、国徽的悬挂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与法院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审判法庭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调解室、接待室内不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时,应按国徽法的规定上报批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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