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8-10-28
执行日期:1988-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
为了及时全面地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和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进一步认清社会治安形势,明确斗争方向,突出打击重点,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更好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并为了更好地履行 的发、破案统计数字和对刑事犯罪、社会治安情况的分析,检察机关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自侦案件立案的统计数字和对批捕、起诉情况的分析,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互相交流,以便互通信息,全面掌握刑事犯罪活动情况和社会治安的变化情况,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各级检察、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把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协作和信息交流,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各省、自制区、直辖市检察、公安机关并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协作和信息交流,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