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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

时间:1985-01-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5-1-16

执行日期:1985-1-16

  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检察长的领导下,信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平反冤、假、错案,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提供案件线索,反映情况信息,查办案件,参与综合治理,解决矛盾可能激化的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是显著的。

  但是,从全国来看,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信访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很不适应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要求。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建设将出现新的高涨的形势,这就向检察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迅速改变当前思想落后于实际、工作不适应形势的状况。

  一

  必须明确和统一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历次指示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是检察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了解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 和群众工作的经验;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信访干部要按照条件任命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法律职务。

  建立、健全信访机构,建设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干部队伍,是做好信访工作的组织保证。各地要切实予以解决,并请于1985年6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向高检写出专题报告。

  五

  要加强领导,积极开展信访工作。

  各级检察院要把信访工作做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要有领导分管。当前,许多检察院信访部门的工作条件和物质条件都比较差,各级领导都要关心支持,认真予以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检察长要亲自过问,具体指导,切实解决。

  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在多年信访工作的实践中,各地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登记、接待、转办、催办、查办、结案、统计、归档等制度。对那些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部分要进行认真研究,加以改革,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当前,需要着重抓好岗位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来访、批阅来信制度,信访情况反映制度,重大信访案件请示报告和查办制度。

  处理来信来访要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案件的特点是案情比较复杂,几经周折,拖的时间比较长,经手人员、单位比较多。因此,一定要依靠党委和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方法,积极而又慎重地办好信访案件。尤其对重大、疑难案件,仅由信访部门单枪匹马、孤军作战是不行的。有的要同院内有关部门协同办,有的要与主管单位结合办,有的要上下一起动手办;能够协商解决的就协商解决,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的,一定要按办案程序,依法办事。总之,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争取最终解决问题。

  当前,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将逐步展开,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正在深入发展。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开创信访工作的新局面,需要进行新的探索,要通过实践,逐步走出一条适应经济改革和“四化”建设新形势的、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符合加强法制建设的新路子。各地要通过整党,通过认真总结几年来信访工作的经验教训,切实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各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经过全体信访干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做出新的成绩,在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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