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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

时间:2014-08-15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653号

发布日期:2014-7-29

执行日期:2014-7-29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删去第九十三条中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十一、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以及有关作业单位”。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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