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14〕13号
发布日期:2014-7-15
执行日期:2014-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中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
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案件当事人接收、填写廉政监督卡或者接受廉政回访。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法院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