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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时间:2014-07-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2014-6-23

执行日期:2014-6-2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1.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对于洁净的水源、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3.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 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15.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的,可以予以准许。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五、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

16.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17.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地方,要注重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

18.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六、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

19.加强环境资源司法解释和调研工作。紧密结合我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需求,加强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研究,借鉴国际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适时就环境资源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矿业权等环境资源纠纷适用法律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对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新能源开发利用及环境服务相关纠纷等新课题的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深入调研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20.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可以聘请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错误,修复环境,赔偿损失。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1.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七、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

22. 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推动建立中国环境资源裁判文书网,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23.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定期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客观全面了解。

八、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

24.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的标准,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强化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国情意识、稳定意识,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25.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适时引进人才,注重培养人才。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26.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选优配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局和破解环境资源保护实践难题的能力,提高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能力和整体合力,形成讲政治、顾大局、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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