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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4-09-03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255号

发布日期:2014-6-19

执行日期:2014-8-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4年6月1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等;

“(二)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处理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办法按照相关 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条例》中规定的奖励和保护措施应当由本市有关单位落实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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