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发改价监[2014]1223号
发布日期:2014-6-7
执行日期:2014-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6/W0201406185544020626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