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5-22
(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兵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等 规及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