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40号
发布日期:2014-4-21
生效日期:2014-4-21
《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已经2014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4年4月21日
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行为,根据有关 格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应当在次月15日前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委托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