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4-23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库[2014]37号

发布日期:2014-4-14

生效日期:2014-4-1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 。

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四、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完善服务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制度。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第三类服务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鼓励引入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制度。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供应商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可以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通过履约担保促进供应商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

五、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积极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条件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确保服务采购环节的顺畅高效。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