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日期:2014-3-27
生效日期:2014-3-27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地方性 例》的规定,为保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有效推进,及时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条款,特作出如下程序规定:
(一)原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原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由有关委员会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省人民政府、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处理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综合后提出清理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清理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地方性法规清理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五)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方式,一次性修改或者废止一批地方性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