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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14-05-05

文  号:津政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14-3-25

执行日期:2014-4-12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4年3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4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实施处罚。”四、《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五、《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船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须事先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六、《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删去第十五条。

  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取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及其以上或者同等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八、《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初步设计之前,持有关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待初步设计批准后办理取水许可证领取手续。”(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办理凿井手续,井成后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45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九、《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由举办人自负盈亏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上述市政府规章的条款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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