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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时间:2014-02-14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4-2-14

生效日期:2014-2-14

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09001

司法部 特许 驻华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

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外国律师事务所

09004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行政

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外国律师

09005

司法部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

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司法部)许可。”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

09006

司法部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行政

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第六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司法部)许可。”

港澳台律师

09007

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3项:“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实施机关:司法部。

香港律师

09008

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4项:“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实施机关:司法部。

澳门律师

09009

司法部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机关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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