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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不是护身符":许传智案里的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数罪并罚

时间:2026-10-09 03:59:53 点击:2
反腐概念插画:法槌落下击碎保护伞,法庭立柱背景

2026年10月8日,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许传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结果本身不复杂:受贿罪判十年六个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真正值得多说几句的,是判决背后的两笔账。一笔是在职账:2001年到2023年,许传智利用担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和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一千零七十二万余元。另一笔是退休账:2023年下半年到2025年,他已经退了休,靠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承揽工程,又收了两千五百八十七万余元。

有意思的地方在这儿——退休后短短两年多,收的比任职二十多年还多出一倍半。退休本应是人到终点、权力归零的时刻,为什么反而成了敛财的“下半场”?这就要从刑法里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说起。

一、这个案子到底判了什么

先看罪名和刑期。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认定的情节里,有几处值得注意:两罪都认定有未遂情节;许传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认定构成自首;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据此,受贿罪从轻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

这里多说一句量刑的常识:受贿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三百万元以上),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许传智受贿一千多万元,判十年六个月,属于法定刑区间内的从轻处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样数额特别巨大,判五年,靠的正是自首带来的减轻。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是个什么罪

多数人对“受贿”不陌生: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是另一回事——它不是凭自己的职务办事,而是靠自己的“影响力”去撬动别人手里的公权力。

这个罪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里专门增设,其中就明确写到: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依照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许传智的情况,正是这个条款的典型样本:人退休了,手里的职务没了,但当年的位子、人脉、面子还在,这些“无形资源”照样能换成真金白银。

再往细里分,刑法对“利用职务”有几种不同写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第三百八十八条是斡旋受贿,在职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办事;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则把范围扩大到离职人员。对代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来说,这三种情形在证据、罪名和量刑上各有侧重,办案时要先分清“是他自己批的,还是他借别人的手办的”。

三、为什么退休后收得反而更多

许传智案最扎眼的一组数字,就是退休后两年多受贿两千五百多万,是任职二十多年累计数额的两倍多。这并非个例,而是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一个反复出现的形态,媒体概括叫“期权腐败”“影子腐败”——好处不在任期内兑现,而是等到离任、退休之后,由昔日的人情和影响力慢慢“收割”。

从法律实务看,这类案件的难点往往不在“钱多钱少”,而在三处。其一,时间跨度长、手段隐蔽,受贿的“权钱交易”发生在多年前,取证的时效和链条更长。其二,离职人员的“影响力”到底构不构成“利用职务便利”,在个案里需要靠证据去证明,而不是凭身份推定。其三,款项往往经过多层转手、多名经手人,涉案资金的走向复杂,认定每一笔数额都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撑。

对企业主来说,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警惕的地方在于:承揽工程、办理审批时,对方已经离开公职岗位,能不能收他的“好处费”?答案是否定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处罚的正是“离职人员当掮客”的行为,一旦请托事项成立、财物送出去,给钱的一方同样可能被追究行贿责任,不存在“他都退休了,不算受贿”的侥幸。

四、数罪并罚的十二年是怎么算出来的

很多人看不懂“受贿十年六个月”加“利用影响力受贿五年”,为什么不是十五年六个月,而是十二年。这就涉及刑法第六十九条的数罪并罚规则。

我国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许传智两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是十五年六个月,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要落在十年六个月到十五年六个月之间。法官综合他的自首、未遂、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酌定执行十二年,正好处在这个区间内,既不突破最高刑的上限,也不简单累加。

顺带一提,如果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数罪并罚后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可达二十五年。这个“天花板”规则,是向当事人解释一个案子能不能“少判几年”时最常被问到的部分,许传智案可以当作现成的讲解样本。

五、自首和退赃,为什么能让刑期“降”下来

判决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自首、受贿罪从轻处罚”这句话,不是套话,而是实实在在影响刑期的情节。

自首的核心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许传智主动交代的,是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这意味着,即便有些事办案机关当时并不清楚,只要被告人如实交代,就能获得自首或坦白从宽的评价。对辩护律师而言,“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交代时点和供述范围,往往决定了自首能不能成立、减轻幅度有多大,是这类案件辩护的重头戏。

退赃的作用同样直接。刑法把“积极退赃”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宽情节,司法实践中对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消除危害后果的被告人,通常会在法定刑内给予明显从轻。许传智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法院在受贿罪上作从轻处理,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这里也提醒一句:退赃的时点越早、越彻底,效果越好;拖到判决之后才被迫退出,量刑上的收益就有限了。

六、对普通人和企业的三点提醒

第一,别再把“找退休领导帮忙”当成灰色地带。只要请托事项涉及公权力、并且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的,退休与否都不改变性质,“好处费”照样构成犯罪,行贿的一方也难以免责。

第二,真遇到被索要财物、搭车办事的情形,先留证据、再想退路。微信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这些看似零碎的材料,日后可能正是厘清责任的关键。不要因为“熟人面子”就随手把钱转出去,也不要以为“没成事”就能全身而退——未遂情节只是量刑考虑,不是免责理由。

第三,对企业合规而言,把“反商业贿赂”写进供应商、分包方和招投标的合同条款,比事后补救划算得多。权钱交易从来不是单方面的事,把流程做严、把付款理由写清楚、把请托事项记录在案,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在给可能踩线的人提前踩刹车。

结语

许传智案一审宣判,罪名和刑期都写得很明白。它真正想告诉公众的,其实是一句朴素的话:权力的边界不以退休为终点。人可以被卸任,当年的职务可以被收回,但利用旧日影响力谋利的那条路,法律从没有留过出口。对在岗位上和已经离岗的人来说,这句话都值得反复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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