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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少年的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罚——从海南“攻坚-2026”专项行动说起

时间:2026-10-19 13:02:34 点击:0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全社会最不愿触碰却又必须直面的话题。这类犯罪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危害深远。2026年10月16日,海南省公安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在全省开展打击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攻坚-2026”专项行动,再次把这一话题推到公众视野。本文结合刑法、两高司法解释以及强制报告、从业禁止等配套制度,梳理这类犯罪的法律防线如何构筑,家长、学校和相关机构又该如何依法行动。

一、专项行动释放的治理信号

根据海南省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此次专项行动时间跨度为2026年9月3日至2027年2月底。通告明确提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零懈怠”,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同时敦促嫌疑人主动投案、争取从宽。海南并非第一次部署此类行动:当地已连续两年开展打击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攻坚”系列专项行动,并建立了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案一析”“一案双查”等制度。这种以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以制度建设长效治理的组合拳,折射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方向:打击只是手段,建立覆盖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矫治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才是治本之策。

二、罪名体系:刑法如何严惩

我国刑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严密的罪名体系,其中最核心的是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猥亵儿童罪。

强奸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看出,法律对幼女实行的是无条件的特别保护,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奸淫行为一律以强奸论罪,且从重处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法定刑直接升格到十年以上。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罪名填补了旧法空白:过去,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利用特殊地位与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因不满足“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罪构成要件而难以追责;现在,无论是否违背意愿,只要特殊职责人员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犯罪,充分体现了对信任关系中未成年人法益的优先保护。

猥亵儿童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同样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从重从严的裁判规则:两高司法解释要点

双手护着打伞的孩子与天平:法律守护未成年人

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细化了从重处罚与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关于从重处罚幅度,解释第一条明确: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解释第二条列举了八种情形,包括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则明确,“造成幼女伤害”包括致使幼女轻伤、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对“网络化”“影像化”的犯罪手段作出了专门回应:制作、传播犯罪影像资料,既是手段也是加重情节,司法上对此从严把握,这也与打击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实践相衔接。

四、“明知”的认定与证据难题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绕不开“明知对方是幼女”的认定。对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第十七条确立了清晰的规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这一规则堵住了“不知年龄”的辩解空间,体现了对低龄幼女的绝对保护。在证据层面,此类案件多发于封闭空间、熟人之间,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嫌疑人的辩解,客观证据有限。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经过严格审查,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的“零口供”案件,通过审查案发时间、地点、双方关系、伤害后果以及被害人事发后的反应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同样可以认定犯罪。

五、程序特别保护:一站式取证与禁止二次伤害

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最怕的是反复询问、反复回忆创伤。为此,各地普遍建立了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由专业人员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完成询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证据提取等程序,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避免“二次伤害”。

这一机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到场的,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对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既要注重及时固定证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对询问程序是否规范保持敏感,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六、制度防线:强制报告与从业禁止

打击之外,更重要的是把防线前移。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九部门会签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等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类组织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旅店宾馆等,负有报告义务而不报告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禁止是另一道关键闸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每年定期查询,发现相关记录应当及时解聘。第九十八条要求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六十二条的配套责任条款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证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进一步明确: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意味着,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其职业禁止不只是行政处罚,而是判决书确定的法定后果,终身退出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行业。

七、启示

对家庭与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教育应当从“羞于启齿”走向“日常必修”,让孩子知道身体的边界、什么是隐私部位、任何让你不舒服的触碰都可以拒绝并告诉父母;家长要警惕熟人作案和网络交友风险,发现孩子情绪异常、身体异样要及时询问并依法报警,不要因为“家丑不可外扬”而拖延,拖延只会让证据灭失、伤害加深。

对学校与密切接触单位:落实入职查询和定期查询义务不是负担而是底线,招人前查记录、在岗期间定期查、发现异常及时解聘;教职员工、医务人员、托育机构人员发现侵害线索必须强制报告,瞒报、漏报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律师:此类案件兼具刑事追诉与民事索赔双重维度,办案中应关注年龄与“明知”认定、证据链完整性与取证程序合法性、被害人民事赔偿与心理康复需求;代理被害人一方时,善用强制报告、从业禁止等制度成果,把个案维权与制度救济结合起来。

结语

从海南“攻坚-2026”专项行动,到刑法修正案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再到两高司法解释、强制报告与从业禁止制度,一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之网正在越织越密。法律的严惩是底线,但真正的守护,是让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全长大,是让每一个成年人都有勇气站出来说“不”、有义务去报告、有行动去阻断。守护“少年的你”,是法律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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