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刑拘之后,还能不能跟家人好好交代委托律师?侦查机关手里的钱和财产,是不是想查封就查封、想扣押就扣押?被害人在法庭上除了“控诉”,能不能像被告人那样请律师、看卷宗?这些问题,正在被一部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正面回应。
2026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55条,拟修改内容涵盖7个方面。这是一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从1979年颁布至今历经1996年、2012年两次较为全面的修改,又在2018年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作了部分修改,如今再启动新一轮修正,把不少长期困扰刑辩律师和当事人的问题摆上了台面。本文结合草案主要内容和现行刑诉法的相关条文,把这7个方面的变化讲清楚,也谈谈对刑辩律师和当事人的实务影响。
一、为什么说这是一次“再平衡”
刑事诉讼天然存在几组张力: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被告人与被害人。法律修改的实质,往往就是在这几组张力之间重新校准刻度。本次修正草案7个方面——完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完善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程序、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完善宪法关于法检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实施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完善涉外刑事诉讼制度——几乎每一处都在给“程序正义”和“权利保障”加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草案目前处于初次审议阶段,尚未生效,最终条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为准。但这不影响我们提前研判立法方向:它代表立法机关对现行刑诉法实施问题的系统回应,也会成为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刑辩实务的重要风向标。
二、羁押更审慎:批捕要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身强制措施是刑事程序中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环,也是实务中争议最多、辩护空间最大的领域之一。现行刑诉法对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设置了条件,但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院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实践中把握不一。
修正草案在完善人身强制措施方面作了系统安排:一是增加关于强制措施定位和适用原则的总体要求,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二是完善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是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应当定期进行;四是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
对刑辩律师来说,这意味着审查批捕环节的辩护空间被制度化扩大。批捕前如果能及时会见、递交法律意见、推动检察院讯问,争取“无逮捕必要”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成功率会更高。当事人和家属也应明白:从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现行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尽早委托、尽早会见,才能在审查批捕这道关键关口发挥作用。
三、涉案财物更规范:异地查封要通知,办案经费不挂钩
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涉及企业账户、经营资产、涉案财物处置,往往是涉企刑事案件中企业家最焦虑的部分。现行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要求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第一百四十四条规范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查明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退还。
修正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一是增加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总体要求,强调严格区分财产属性、规范采取措施的范围,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是规范异地查封扣押冻结,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涉案财物所在地公安机关;三是完善“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明确有关财物不得挪用、坐支,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办案单位,不得与办案经费保障挂钩;四是增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集中保管、先行处置和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理使用等规定。
这几条对涉企刑事案件的辩护和财产保护意义重大。异地查封要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财物处置不得与办案经费挂钩,都是从制度上堵住“为罚没而办案”的口子。企业一旦账户被冻、资产被扣,律师应及时核对查封清单是否超范围、是否与案件无关,依据现行第一百四十五条争取及时解封,并跟踪草案落地后的先行处置和合理使用规则,避免正常经营被过度波及。
四、辩护权更充分:法律援助与值班律师的再升级
辩护权是刑事程序权利保障的核心。现行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列明了应当指派的情形。
修正草案在辩护权保障上再进一步:一是根据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和实践情况,增加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情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二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终止;三是明确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才应当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四是明确值班律师有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见、阅卷等权利,并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知情权,明确有关机关在案件不同阶段和关键时间节点的告知义务。
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程序更严格:没有辩护人的,才由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对辩护律师而言,这既意味着法援辩护覆盖面扩大带来的业务机会,也意味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更审慎地核实嫌疑人是否充分知晓认罪后果、具结是否自愿,避免程序瑕疵。当事人也应清楚,自行委托辩护人后法援辩护即终止,选择谁来辩护要及时、明确。
五、被害人不再被“遗忘”:法律援助、阅卷与证据协助
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一个现象:被害人的程序权利保障相对薄弱。本次修正草案专门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力度不小。
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因特定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增加规定,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三是对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明确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刑辩律师而言,这是又一个现实变化:被害人一方委托律师、申请法律援助、查阅复制案卷的权利更明确,被害方代理业务的法律基础更扎实。同时,被害人权利强化也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取证、质证、量刑协商中要更周全地预判被害方的立场和证据,把被害方的诉求纳入整体辩护策略。
六、程序的现代化: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未检与涉外
在完善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实施机制方面,修正草案重点推进三件事: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与辩护律师庭审质证、交叉询问的空间直接相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则要求律师在具结环节把“从宽幅度、程序选择、自愿性”讲透。
未成年人程序方面,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征得其同意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注意保护其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尽量一次完成。涉外刑事诉讼制度方面,草案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这对日益增多的涉外刑事案件和跨境刑事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有正面意义。
七、启示:刑辩律师的应对与当事人的程序权益清单
对刑辩律师来说,这轮修法的方向很清晰:辩护介入时点更早、程序保障更细、被害人代理更实。建议及早做三件事。其一,把审查批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作为重点,建立“第一时间会见+书面意见+推动讯问”的标准化动作,让新规一落地就能用上。其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把具结程序做实做严,核实自愿性与知情性,守住程序正义底线。其三,关注涉企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新规,把查封清单审查、解封申请、财产保护纳入辩护方案,服务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客户。
对当事人和家属,记住这几条程序权益: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尽早委托并会见;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适用普通程序等情形日后可由法院通知法援指派;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没有辩护人则应有值班律师在场,务必看清认罪范围和从宽幅度再签;涉案财物与案件无关的,依法应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退还,可要求律师同步核对。
最后提醒:草案尚在审议中,最终条文可能有所调整。律师和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仍以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准,同时持续跟进草案审议进展,为修法落地后的实务变化早做准备。
结语
一部刑事诉讼法,平衡的是国家追诉权与个人权利,也丈量着一个社会对程序正义的诚意。本次修正草案55条、7个方面,从羁押更审慎、财物更规范,到辩护更充分、被害人更有保障,处处指向同一个方向:让每一起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经得起检验。对刑辩律师,这是一轮新的业务机遇与责任;对当事人,这是一份更可预期的程序权益清单。法律还在路上,程序正义的刻度已经更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