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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有责:银行职员违法发放贷款的法律边界与多重责任——从章更生获刑、检例248号到"领导胁迫"抗辩

时间:2026-10-06 01:12:47 点击:1

银行职员违法发放贷款法律责任解读题图

引言

在银行的信贷流程里,放款前最后一道环节,往往是一纸签字。然而这一笔,有时会成为改变人生的分水岭:是依法合规的尽责履职,还是身陷囹圄的“违法发放贷款”?2026年以来,多起银行高管与职员因违法发放贷款被判重刑的新闻屡见报端,更有“13名员工被领导胁迫违规放贷、造成7.8亿元坏账”的案例引发全网热议。本文从这些真实案例切入,梳理《刑法》中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讲清楚签字背后刑事、行政、民事的三重责任,并重点解答“领导让签的、我该不该担责”这一困扰无数从业者的问题。

一、热点回望:多起银行人员因违法放贷获刑

2026年1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建设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章更生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法院查明,章更生明知有关单位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违反国家规定安排发放巨额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四百一十万元。这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又一记重锤。

同年9月16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四川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杰案,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202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例第248号“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进一步明确了借“放贷收息”之名行受贿之实,以及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标准。

更引发社会关注的,是据多家媒体报道的一起银行违规放贷案:十余名银行员工在“领导指定放款、高管签字开绿灯”的压力下,三年间违规放贷一百八十余笔,造成约7.8亿元坏账;2026年6月,二审法院驳回“受领导胁迫”的上诉理由,认定13名涉案人员均构成犯罪。需要说明的是,该案细节以生效裁判为准,但其中关于“胁迫”能否免责的法律争议,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

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实施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理解这一罪名,关键是把握“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核心要件。这里的“国家规定”,不仅包括《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也包括监管机构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例如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限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等。简言之,凡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对象放贷并达到严重程度,即可能构成本罪。

在立案追诉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换言之,一笔两百万元的违规放贷,就已跨过刑事立案的门槛。而在量刑上,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三、三重责任:不只是“坐牢”这么简单

违法发放贷款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是刑事、行政、民事三线并行的体系,从业者往往低估其叠加效应。

其一,刑事责任。除违法发放贷款罪本身外,实践中常与关联犯罪交织并罚:若与外部人员勾结骗取贷款,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若收受好处、利用放贷之便索贿受贿,则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将贷款资金占为己有,还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章更生即因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并罚,被决定执行十八年。

其二,行政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可对违规放贷机构罚款、责令整改,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等禁业处罚。仅2026年,已有多名客户经理因对违规放贷负有责任被处以终身禁业。

其三,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不构成犯罪,违规放贷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也可能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共同犯罪与“领导胁迫”抗辩:签字者为何难免责

违规放贷往往不是一人所为,而是上下级、前后台共同完成,这就涉及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正因存在“胁从犯”这一从宽通道,实践中常有涉案员工以“受领导胁迫、不敢不签”为由抗辩。但从“13名员工案”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看,胁从犯的认定具有严格要求:被胁迫必须具有现实性、紧迫性,须是受到足以压制意志自由的强制;而相关上诉人均在不同时间办理了数十笔贷款,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即便存在一定职场压力,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事由。换言之,一次“无奈”,或许可以理解;长期“照办”,则难言被动。

这里尤其要提醒银行从业者:《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法律不仅允许拒绝,甚至明确赋予了拒绝强令的权利。所谓“领导下达了指令就不得不签”,在法律上并非充分的免责理由——当指令本身违法时,服从指令不等于免除责任。签字之前,先问一句:这笔业务是否合规?这一问,可能就是自由的边界。

五、关系人贷款:法律划出的特别“红线”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有一类情形被单独“点名”从重处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近年来,一些更为隐蔽的“放贷收息”型犯罪引起司法关注。检例第248号案中,行为人格受贿与放贷相结合:以借款付息方式向请托人输送好处,而约定的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市场正常利率,法院在认定受贿罪的同时,也审查其中是否伴随违法发放贷款。这类案件提示:贷款不仅是资金业务,更是法律特别监管的领域;利用信贷权力谋取私利,哪怕披着“正常业务”的外衣,也难逃法律评价。

六、对银行从业者与法律工作者的启示

对银行从业者而言,守住三道防线至关重要:一是严格“三查”流程,让每一笔放款都有合规依据和完整档案;二是敢于拒绝违法指令,用好《商业银行法》赋予的拒绝权,并对领导的违规要求以书面方式留痕、及时报告风控或合规部门;三是远离利益诱惑,绝不与客户、中介勾结虚构材料,绝不收取任何“好处”。一旦卷入,应尽快固定证据、如实说明、配合调查,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也能在量刑中体现从宽。

对法律工作者而言,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蕴含丰富业务空间:辩护实务中,要重点审查“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依据、发放数额与损失认定的证据链、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参与程度、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之界分,以及从犯、胁从犯情节的把握;合规业务中,则要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内控、关联交易与员工行为管理,把风险化解在签字之前。对执业于金融、公司与合规领域的同行,这些都是可持续深耕的方向。

结语

一纸签字,重若千钧。违法发放贷款罪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告诫每一位银行从业者:岗位赋予的信贷权力,不是可以随意行使的私权,而是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服从领导不是免责金牌,长期“照办”难言被动,关系人放贷尤其从重。在三重责任的严密网下,唯有守住合规底线、敢于拒绝违法指令、不碰利益红线,才能让签字真正成为尽责的证明,而非追责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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