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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北电诈”为何覆灭?——从央视纪录片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罪与罚

时间:2026-10-07 21:01:32 点击:1
缅北电诈窝点建筑崩塌、金色正义天平高悬,碎裂手机散落碎片,概念插画

——从央视纪录片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罪与罚

2026年10月5日至7日,由公安部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三集纪录片《缅北电诈覆灭纪实》在央视综合频道播出,完整呈现了缅北“四大家族”等犯罪集团从坐大到覆灭的全过程。片中披露:2026年1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明家犯罪集团11名罪犯被执行死刑;同年2月2日,白家犯罪集团主犯被执行死刑;妙瓦底“亚太新城”赌诈犯罪集团主犯佘智江被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审判;引发广泛关注的演员王星案详细案情也被首次完整披露——被骗至妙瓦底后,四天内被转卖三次。

这部纪录片既是纪实片,也是一堂反诈警示课。它让许多人第一次意识到:境外电诈犯罪的背后,是一整套成规模、有武装、跨国的犯罪产业链。本文结合刑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罪”与“罚”讲清楚。

一、电诈产业链:不只是“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给电信网络诈骗下了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但现实中,缅北电诈产业的危害远不止“骗”这一个环节。

纪录片披露,被诱骗至境外的务工人员被犯罪集团称为“猪仔”,人身自由完全丧失,遭电击、暴力控制,甚至被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受害者中还有像演员王星这样因轻信“剧组招募”被骗出境的人员。这些行为早已超出诈骗罪的范畴,往往同时触犯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劳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等多项罪名。正因如此,2024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跨境电诈治理,从一开始就是全链条、复合罪的立体打击。

二、境外犯罪,中国刑法管不管得了

犯罪窝点在境外,中国刑法能不能管?答案是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规定,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这为“域外犯罪、国内追责”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具体到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跨境案件最难的是取证。2024年的跨境电诈意见给出了务实方案: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犯罪集团的数额可以根据其抽成分红或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更关键的突破是:即使个人犯罪数额难以查证,只要其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就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在境外只是打杂”“说不清骗了多少钱”不再是脱罪借口。

三、“两卡”帮凶:洗钱链条上的定罪

缅北电诈的每一笔赃款,都离不开境内的“输血”链条——买卖银行卡、电话卡,也就是俗称的“两卡”犯罪和“跑分”洗钱。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5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作出细化: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行为,以及相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同样从严。同时,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对被诱骗实施犯罪、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可以依法从宽;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两卡”、转账套现等帮助的,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甚至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织密法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诈活动提供出售个人信息、虚拟货币洗钱等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可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限制卡、账户、账号功能等惩戒措施。卖一张卡,换来的可能是一纸判决书和一段限制出境、限制账户的失信人生。

四、跨国追责:引渡、遣返与46国反诈联盟

要让境外窝点的主犯接受审判,光靠国内法律还不够,必须打通跨国执法司法的通道。纪录片展示的正是这条通道如何一步步打通:从缅甸木姐联合行动,到中缅泰三国联动清剿妙瓦底窝点,再到妙瓦底“亚太新城”赌诈犯罪集团主犯佘智江被引渡回国——央视新闻记录了这位曾经的“江湖哥”锒铛入狱的全过程。

法律依据同样清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我国还发起成立了由46个国家参与的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以执法合作机制联动全球力量。在证据层面,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收集或境外警方移交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境外司法机关抓获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的,境外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纪录片中“出不去、打不了、带不回”的困境,正在被一套日益成熟的跨境执法司法机制逐一破解。

五、追赃挽损与全民防骗

定罪之外,群众最关心的是钱能不能追回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公安机关应会同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及时劝阻;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根据2016年三部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不足全额返还的按比例返还。

对普通人而言,这部纪录片给出的警示比任何法条都直观:境外“高薪招工”“剧组招募”可能是通往电诈窝点的陷阱;陌生链接、可疑电话、所谓“安全账户”都可能是骗局的入口。遇到警方96110预警电话,务必接听;一旦被骗,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转账记录,为追赃争取时间。

结语

缅北“四大家族”的覆灭,是刑事法治的一次集中宣示:无论犯罪窝点藏在境外多深的地方,只要侵害的是中国公民的权益,就逃不出中国法律的追诉;无论产业链拉得多长,从主犯到“两卡”帮凶,都会被逐一定罪追责。对公众而言,这部纪录片最有价值的不是“看热闹”,而是记住一条朴素的红线——不轻信、不转账、不贪心,就是最好的反诈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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