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女友同时交往多个对象,为翻看她的手机,杭州男子孙某没有去沟通,而是想到了一个“捷径”:用AI工具搜集配方,网购实验设备和化学原料,自己动手调配出一种能让对方昏睡的液体。2026年10月2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披露此案:孙某自行调配出56.62克含有γ-羟基丁酸的“听话水”,已因制造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人关注,在于两点:一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听话水”竟然是毒品;二是“用AI搜配方”这个细节,让不少网友产生困惑——查查资料、买点原料,怎么就犯罪了?本文以这起案件为切入口,讲清制造毒品罪的构成逻辑、新型毒品的数量认定,以及AI在这一过程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
一、案件回放:一个“翻手机”的念头如何变成犯罪
据光明网、澎湃新闻等报道,孙某自2023年初起,因怀疑女友与多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为偷看女友手机,利用AI工具搜索配方和制作流程,又网购了实验设备与化学原料,自行调配出含γ-羟基丁酸的液体。经司法鉴定,其家中查扣的溶液检材中均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面对检察官讯问,孙某承认“我知道‘听话水’算毒品,我只是想让她喝了昏睡,这样我就可以翻看她的手机了”。
归案后孙某自愿认罪认罚,拱墅区检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2026年9月,法院判决孙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涉案蒸发仪、玻璃仪器、化学原料等作案工具全部依法没收。2026年10月28日,检察机关对外披露该案。
值得注意的是,孙某制作“听话水”的用途是让女友昏睡以便翻看手机,并未实际投用,数量也只有几十克,为何仍被追究刑事责任?答案要从“毒品”的法律定义说起。
二、“听话水”是不是毒品:GHB的列管属性与“毒品”的法定内涵
很多人印象里的毒品是海洛因、冰毒,而“听话水”听起来像某种“迷药”。但从法律上看,“毒品”的内涵远比日常想象宽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听话水”的主要成分是γ-羟基丁酸(GHB),俗称“失忆水”“迷奸水”“乖乖水”,是一种无色无臭、易溶于水和酒精的中枢神经抑制剂,少量摄入即可导致记忆丧失、昏迷,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其中药用类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管制;第四条进一步明确,除依法经许可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换言之,GHB即便在医疗科研领域有合法用途,一旦脱离正规渠道被个人非法加工、使用,就落入“毒品”范畴。孙某自行合成GHB,正属于被法律禁止的非法制造行为,其主观上明知这是毒品,仍去制作,具备犯罪故意。
三、为什么构成制造毒品罪:构成要件与“不论数量”的入罪逻辑
制造毒品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该条第一款即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意味着制造毒品罪不以达到一定数量为前提——只要实施了制造行为,原则上即入罪,数量只影响量刑档次。
从构成要件看,孙某的行为完整对应了本罪:客观上,他利用AI获取配方、采购原料、进行化学合成,产出了含GHB的毒品液体,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主观上,他明知GHB是毒品仍制作,具有直接故意。至于其目的是“翻看女友手机”而非贩卖牟利,不影响制造毒品罪的成立——制造毒品罪是行为犯,目的和用途只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还要说明的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也就是说,即便孙某调配出的液体纯度不高、含有大量水分或其他成分,定罪量刑也以其查获的56.62克液体数量计算,不因“不纯”而免责。这正是检察机关审查新型毒品案件时的核心规则。
四、56.62克如何量刑:新型毒品的数量认定与拘役四个月的由来
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按毒品数量分三档。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款“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数量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GHB属于“其他毒品”,其数量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该解释第一条将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第二条将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据此,孙某制造的56.62克GHB远未达到四百克“数量较大”门槛,属于“其他少量毒品”,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一档。
在最低档内,法院综合孙某认罪认罚、未实际投用、制作数量少、涉案工具被没收等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属该档中较轻的处理。这个结果既体现了“无论数量多少都追责”的从严立场,也体现了对情节、悔罪态度的依法从宽,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
五、AI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工具,还是罪责分担?
本案最受热议的细节是“用AI搜集配方”。从法律定性看,AI在这里只是孙某获取知识、辅助实施犯罪的工具,不改变制造毒品罪的定性——真正动手合成毒品、具有犯罪故意的是孙某本人,AI的参与度不构成免责或减责事由。这与“利用AI生成虚假诉讼材料”“用AI伪造证据”等情形一样,责任始终归于背后的自然人。
但这并不意味着提供信息的AI服务提供者完全置身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负有制止、报告义务;对于可能涉及制毒、危险化学品的检索和交易信息,平台需承担内容治理责任。孙某通过AI获取配方、又网购化学原料,提示了从“信息获取”到“原料供应”的完整监管链条:既要管住AI输出端的不当内容,也要管住化学品交易端。
对AI开发者而言,这起案件也是一记警钟:当用户通过模型获取的是制造毒品的具体配方、操作步骤,模型是否应通过内容安全机制予以拦截、拒绝并报告?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合规义务问题。技术中立的抗辩,无法覆盖放任危险信息扩散的消极不作为。
六、从“自制”到“滥用”:一旦流入迷奸或贩卖场景,刑罚急剧升级
必须强调,孙某案只是最低限度的一种结局。GHB在现实中常被用作“迷奸水”,如果行为人用其致他人昏迷后实施性侵,将涉嫌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若以迷昏他人为目的实施抢劫,则涉嫌抢劫罪。换言之,同样的“听话水”,一旦从“自制自用”进入“加害他人”场景,罪名和刑罚都会急剧升级。
即便停留在毒品犯罪内部,风险同样巨大:将GHB向他人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400克以上即属“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00克以上即“数量大”、可判十五年直至死刑;从境外走私GHB,构成走私毒品罪,罪名与量刑与制造、贩卖并列。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高检发办字〔2022〕85号)亦明确,对于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行为人明知相关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应追缴涉毒资产。
所以,孙某用AI自制“听话水”被判拘役四个月,看似“情节轻微”,实则是司法在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框架下对“情节特别轻微”个案的一次从宽把握,绝不意味着“自制听话水”是可以效仿的低风险行为。
七、启示:对普通人、平台与律师
对普通人而言,最直接的警示是:别碰任何“听话水”“迷奸水”“乖乖水”,也别被“只是迷药、不算毒品”的说法误导。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追责,用AI查配方、网购原料自己合成的行为,就是制造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无论用途是“翻手机”还是其他。若在他人饮品中投入GHB致其失去意识,更是可能构成强奸罪、抢劫罪等严重犯罪。
对AI平台与开发者而言,本案提示了内容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对涉及毒品、危险品制作方法的查询,应建立关键词识别、结果阻断、涉毒线索举报机制,主动阻断而非放任。同时要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动,配合对可疑化学品交易的核查。
对律师而言,本案是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个典型样本:一要精准核对涉案物质的列管属性(是否属于管制麻醉/精神药品),二要准确把握数量认定规则(不以纯度折算、GHB以400克/2000克分档),三要审查主观明知与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随着“听话水”等新型毒品犯罪增多,掌握GHB等列管物质的认定标准,是毒品犯罪辩护与代理的基本功。
结语
孙某用AI搜配方、自制“听话水”获刑案,像一面镜子照出两条并行不悖的底线:其一,毒品犯罪不问数量、不论目的,制造“听话水”就是制造毒品,任何心存侥幸的“自制”都踩在法律红线上;其二,技术赋能生活的同时也放大了犯罪的便利度,AI能帮人查资料、写方案,也可能被用来搜制毒配方——法律不会因为“是AI告诉我的”而网开一面,对危险信息的治理责任也落到每一个AI服务提供者肩上。对每个人来说,守住“不碰毒品”这条底线,比学会分辨“哪种水算毒品”重要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