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看似简单,却常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当法院判决由多个败诉方共同负担诉讼费,但未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具体份额时,执行阶段就可能出现分歧。比如,法院能否直接对其中一人全额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自己承担了过多费用,又该如何救济?今天,我们就结合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解析这一问题。
一、案件背景:诉讼费分担不明,执行引发争议
某案件中,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败诉方共同承担,但未明确两人各自应负担的具体金额。判决生效后,法院向两人发出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但两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缴纳。随后,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冻结了其中一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全部诉讼费及执行费。
被执行的一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
自己已申请复核诉讼费数额,法院应等复核结果出来后再执行。
法院不应直接冻结自己的账户,而应先通知另一名败诉方分担费用。
如果自己承担了全部费用,另一名败诉方应承担的部分应如何追偿?
法院最终驳回了异议,理由是:
复核程序不属于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共同败诉方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有权对其中一人全额执行。
若认为承担份额过多,可另行向另一名败诉方追偿。
二、法律解析:诉讼费执行的核心问题
1. 诉讼费未分担份额时,法院能否直接对一人全额执行?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败诉方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判决仅规定由多名败诉方"共同负担"诉讼费,但未明确各自份额,法院可以:
直接对其中一人或多人全额执行。
待执行后,被执行人可另行向其他败诉方追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关键点:
法院判决未明确份额时,视为连带责任,可对任一败诉方全额执行。
被执行人如认为承担过多,需另行起诉或协商解决,而非对抗执行程序。
2. 复核诉讼费数额能否中止执行?
不能。
被执行人申请复核诉讼费数额,属于对诉讼费用计算的争议,但:
复核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执行情形(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人撤销申请等)。
除非复核结果直接导致诉讼费用减免或免除,否则不影响执行程序。
法院观点:
复核是内部审查程序,不影响执行效力。
若复核后需调整费用,可后续执行回转或补缴。
3. 被执行人承担过多费用后,如何救济?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自己承担了超过应承担的份额,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另行起诉:向法院起诉其他败诉方,要求其分担费用。
执行回转:若复核后确定费用应减少,可申请返还多缴部分。
协商分担:与其他败诉方协商,达成内部分担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法院判决的示范意义
1. 维护司法权威,避免执行拖延
如果允许被执行人以"复核程序"为由中止执行,可能导致:
大量案件因费用争议久拖不决。
胜诉方权益长期无法实现。
司法资源被滥用。
因此,法院坚持"先执行后争议"的原则,确保诉讼费用及时收缴。
2. 明确共同责任,保障执行效率
当判决未明确份额时,视为连带责任,法院可对任一败诉方全额执行。这避免了:
因份额争议导致执行僵局。
胜诉方需多次申请执行的不便。
3. 提供救济途径,平衡当事人权益
被执行人虽需先承担全部费用,但可通过追偿机制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赢了官司却倒贴钱"的情况。
四、对当事人和律师的建议
1. 对当事人的建议
败诉方:
若对诉讼费用有异议,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复核,但需注意复核不影响执行。
若被全额执行,可收集证据(如诉讼标的比例、过错程度等),另行起诉其他败诉方追偿。
胜诉方:
若败诉方拒不缴纳诉讼费,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拖延。
2. 对律师的建议
在代理案件时,应明确诉讼请求中诉讼费用的分担方式,尽量争取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各方份额。
若败诉方可能对费用分担提出异议,可提前准备应对方案(如复核申请、追偿诉讼等)。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当法院判决多名败诉方共同负担诉讼费但未明确份额时,法院能否直接对其中一人全额执行? 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且符合司法效率原则。被执行人如认为承担过多,可通过追偿机制解决,而非对抗执行程序。
这一裁判规则既保障了司法权威,也平衡了当事人权益,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