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科技外衣,干的却是拉人头返利的传销勾当——这一次,连为它提供技术运维、宣传推广的外包公司也一起栽了。2026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全市首例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技术为传销活动提供协助的违法案件,对涉案科技公司罚没合计93万余元。央视网、新京报等媒体先后报道,引发对“新型网络传销”和“技术外包合规”的双重讨论。
很多人不解:传销不是要“关小黑屋”“上课洗脑”吗?给区块链项目做技术外包的公司,怎么就成了传销的“帮凶”?本文以这起“首例”为切入口,讲清传销的法律认定标准、为传销提供便利的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打核心、行政追配套”的全链条治理逻辑。
一、案件回放:给传销当“帮凶”被罚93万的技术外包公司
据央视网、“市监声音”消息,涉案科技公司是某公链的外包服务商,为该公链提供运营、市场服务、宣传推广、交易所对接和维护等流程外包支撑。该公链推出以拉人头返利为核心的“原子计划”“哈撒韦计划”,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要求参与人员通过投入资金获取加入资格。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明,涉案科技公司在主观应当知晓该公链上存在拉人头返利传销应用的情况下,仍放任相关活动开展,持续提供技术运维、对外宣发、虚拟币交易渠道维护等服务,为传销资金流转与活动扩散提供了客观便利。
最终,该公链非法开展的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办,涉事传销组织者均被刑事拘留;而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涉案科技公司因在传销活动中为传销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被处以罚没合计9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由检察机关依法移送,海淀区市监局通过还原区块链数据、虚拟货币流向和资金流转轨迹确认违法事实,是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传销治理领域的一次典型实践。
二、传销“升级”了:从线下“洗脑”到披着区块链外衣的“高科技骗局”
提起传销,很多人的第一印象是将人骗到外地,通过集中居住、上课“洗脑”进行精神控制甚至人身限制,以介绍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名义“杀熟”。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销借助技术完成“迭代升级”,新型网络传销与传统聚集式传销相比呈现出四个新特点:
其一,载体网络化。不再依靠线下集中窝点,转而披上区块链、虚拟货币、金融创新等科技概念外衣,以线上社群、网络平台为主要阵地,拉新、缴费、计酬全流程线上完成。其二,传播跨地域。突破地域空间束缚,可跨区域大范围扩散,传播速度成倍提升。其三,资金虚拟化。借助虚拟货币实现资金划转,流向更具迷惑性,追查溯源难度加大。其四,链条专业化。第三方科技外包企业提供技术运维、宣传推广等配套服务,形成“组织者+技术服务商”的完整违法产业链,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
本案正是“链条专业化”的典型:真正拉人头的公链是“心脏”,技术外包公司则是维持其运转的“血管”。没有外包服务商的技术支撑和渠道维护,传销平台的运转不会如此顺畅,这正是本案将外包公司一并查处的原因。

三、什么样的行为算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的“三特征”认定
判断一个商业模式是否属于传销,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公布)第七条。该条将传销行为归纳为三类,核心可概括为“三特征”:
一是“拉人头”。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二是“入门费”。组织者或经营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三是“团队计酬”。组织者或经营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对照本案,该公链“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要求参与人员投入资金获取加入资格”,同时具备“拉人头”和“入门费”特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即属传销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据此认定违法,并进一步锁定为传销提供便利的外包公司,逻辑严谨。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某些打着“网络购物返利”“虚拟游戏”“慈善互助”“概念炒作”旗号的项目,只要同时满足“交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三个特征,就大概率是传销陷阱。这是普通公众识别传销最实用的判断方法。
四、为什么外包公司也要担责:为传销提供便利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外包公司自己并不拉人头、也不收入门费,为何仍被处罚?答案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为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也就是说,传销链条上的“帮助者”同样难逃责任。本案涉案公司提供技术运维、对外宣发、虚拟币交易渠道维护等,正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其主观上“应当知晓”公链从事拉人头返利传销却仍放任、持续服务,过错明显。最终罚没93万余元,即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合计的结果,体现了对传销上下游配套服务的整体追责。
这里还要区分三档责任:其一,行政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依《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可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参加传销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为传销提供便利的,依第二十六条处罚。其二,刑事责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要件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三,行刑衔接。够不上刑事或刑事程序之外仍需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五、刑事打核心、行政追配套:行刑反向衔接的全链条治理
本案被称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传销治理领域的典型实践”。要理解这一点,先看机制本身。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为这一机制提供了操作规范。
通俗地讲,传销链条上的人并非都要定罪判刑:组织者、领导者往往构成犯罪,交由刑事处理;而像本案这样只提供技术便利、情节够不上犯罪的外包公司,则可能“带病过关”。行刑反向衔接正是要堵住这个口子——刑事案件办完后,对被不起诉或无需追刑的违法者,由检察机关将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后者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实现“当罚不罚”的纠正。
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刑事打核心、行政追配套”:涉事传销组织者被刑事拘留,承担刑事责任;外包公司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却因行政违法被罚没93万元。二者相加,实现了对传销产业链上下游的全链条治理,有效填补了监管空白,也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办案参考。
六、虚拟货币风险与政策红线:技术外衣挡不住违法本质
本案还有一层更现实的背景:虚拟货币相关风险早已被监管明确定位。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相关风险,明确依法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等为噱头开展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2021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也已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这意味着,任何以“区块链赋能”“虚拟货币升值”“去中心化金融”为卖点的项目,只要实质上从事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等传销行为,都不会因套上技术概念而获得合法性豁免。技术是工具,既可以被用来创新,也可以被用来实施违法。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的立场始终是看实质、看行为,而非看包装。
七、启示:对普通人、科技企业与律师
对普通人而言,识别传销不必被“高科技”吓退,抓住“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三个特征即可;面对“交钱换资格、拉人返利、越早加入赚越多”的话术务必警惕。同时要认清虚拟货币投机的高风险属性,不轻信“稳赚不赔”的区块链项目。
对科技企业尤其是技术外包公司而言,这是一记明确的合规警钟:承接项目前应尽到合规审查义务,核查委托方业务模式是否涉嫌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一旦发现平台从事拉人头返利等行为,应立即停止服务、切断支持,切不可因“只是做技术、不参与运营”而心存侥幸。本案表明,“技术中立”挡不住“应当知晓却放任”的过错认定。
对律师而言,本案提供了几个办案要点:一是辨析传销认定的“三特征”与刑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限,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衔接点;二是善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同时,预判并妥善处理可能随之而来的行政处罚;三是面对涉虚拟货币的新型传销案件,要借助区块链数据、资金流向等电子证据还原事实,区分组织者、参与者与技术服务者的不同责任。
结语
“区块链”“虚拟货币”这些词听起来很前沿,但法律看重的从来不是概念包装,而是行为本质。北京首例区块链虚拟货币协助传销案的落槌,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传销不论线上线下、传统还是“高科技”,只要具备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本质,就在打击之列;为传销提供技术便利的公司,同样要为自己的放任承担法律责任。对技术企业而言,越是在风口上,越要守住合规的底线——技术可以推动进步,但绝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帮凶。

